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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山東開放大學成人高等教育學生管理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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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3-11-18 09:41

山東開放大學

成人高等教育學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進一步規范招生、學籍、教學和日常管理工作,確保人才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教育部關于推進新時代普通高等學校學歷繼續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教職成〔2022〕2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按國家政策招生、錄取的山東開放大學成人高等教育學生。

第三條 學校成人教育學院具體負責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一節   專業設置和招生計劃

第四條 根據辦學條件設置本、??普猩鷮I,設置的招生專業應當與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茖I目錄一致,并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設置專業方向。

對擬設置的新專業,由學校組織專家組進行審議,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提交人才需求報告、專業論證報告和人才培養方案等申請材料,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招生。

第五條 指導教學點開展行業社會需求及生源調查,為申報專業和編制招生計劃提供依據。

第六條 根據招生區域內對各類人才需求情況,結合辦學軟、硬件條件,制定年度招生計劃。

第七條 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省教育廳申報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

第八條 執行省教育廳下達的招生計劃。如需要調整,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上報省教育廳審批。

第二節 招生宣傳和生源組織

第九條 依照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招生規定,組織實施招生宣傳工作,制定招生宣傳提綱和招生簡章,向社會公布。招生簡章包括招生范圍、學習形式、學制和年限、辦學地點、錄取原則、收費標準以及專業加試科目的時間、地點等。

第十條 加強廣告發布管理,做好內容審核。廣告內容特別是有關入學條件、最低學習年限、學費標準及收取方式、報名途徑、高校招生網站地址、畢業證書獲取條件等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合法,不得出現“無需學習”“無需上課”等虛假違規內容,不得出現“快速取證”“免考包過”“考不過退款”等對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模糊自學考試助學活動與主考學校學歷教育的關系區別;不得混淆技師學院,專修學院、研修學院等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與開展學歷教育高校的性質區別。

第十一條 教學點未經學校法人授權不得自行開展招生宣傳,不得虛假承諾、夸大宣傳或委托其他組織(個人)代為招生宣傳;不得提供“代報名”“代學”“替考”等違規托管服務;不得跨省開展招生和宣傳。

第十二條 指導教學點在每年成人高等教育考試招生報名期間,組織有關人員開展招生咨詢和考生報名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嚴禁委托個人或中介機構代理招生;嚴禁提前向未經成人高考錄取的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嚴禁采取“先上車,后買票”方式招收超前生;嚴禁對考生“許愿”、“承諾”誤導考生。

第十四條 組織教學點準確掌握年度考生報名情況,收集整理考生報名信息,并及時報送學校。

第三節 招生錄取

第十五條 制定招生錄取工作方案,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六條 錄取工作應嚴格執行國家、山東省的相關政策,遵循“按需培養,德智體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切實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不得設置限制條件拒絕錄取符合國家及省規定報考條件的考生。

第十八條 錄取過程中,如某專業錄取人數達不到最低開班人數,根據專業實際情況,可以采取調整專業或調整到就近教學點合并組班的辦法解決。

第十九條 對于錄取中確需調整專業的考生,須征求考生本人意見。

第二十條 確定錄取名單后,由學校統一領取《全國統一招生錄取新生登記表》,統一印制并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

第三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修業年限

第二十三條 學籍管理工作應遵循客觀、真實、公正、公開原則,服從服務于教育教學管理。學籍管理主要包括學生入學、注冊、學籍異動(含轉專業、轉學、休學、復學、保留學籍、退學等)、成績記載、畢業(含結業、肄業)等方面內容。

第二十四條 辦學層次分為高中起點本科、高中起點???、??破瘘c本科三類。學習形式分為業余學習和脫產學習。高中起點??坪蛯?破瘘c本科業余學習最低修業年限為2.5年,最高修業年限為4年,高中起點本科業余學習最低修業年限為5年,最高修業年限為6年;高中起點??坪蛯?破瘘c本科脫產學習最低修業年限為2年,最高修業年限為4年,高中起點本科脫產學習最低修業年限為4年,最高修業年限為6年。自2025年秋季起,“業余”的名稱改為“非脫產”,已注冊入學的業余學生按原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 實行學分制學籍管理,學生注冊取得學籍后,自2023級起,高中起點本科最低畢業學分為167學分,學分6年內有效;??破瘘c本科、高中起點??谱畹彤厴I學分為90學分,學分4年內有效。2022級及之前學生最低畢業學分按原政策執行。

第二節 入學審核與學籍注冊

第二十六條 成人高等教育實行繳費注冊制,凡按國家政策招生、錄取的山東開放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在學校規定時間內繳費后,由學校統一在教育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辦理學籍注冊手續。在校生實行學年注冊,每學年第一個月(即每年3月份),對已繳費的學生進行學年注冊。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規定交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學生在學習平臺的學籍狀態修改為“學年未注冊”,學生將不能登錄學習平臺,不能進行學習、考試。

第二十七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準考證、身份證等有關證件,在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所屬校外教學點負責核對新生基本信息、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工作,每學期開學兩周內要向學校上報學生到校情況。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報到3個月內,應認真復查其入學資格,對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新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當年就讀,經本人書面申請,校外教學點審核,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學生須在新生報到截止日期之前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于下學年開學前,由本人向校外教學點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批準后方可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一條 已報到注冊的新生,應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十二條 新生注冊學籍后,應及時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進行學籍自查,核實本人學籍是否注冊、學籍信息是否準確等。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三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一)教育教學計劃中規定課程都要進行考核。學生按照規定學完課程,參加統一組織的期末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考核成績不合格的,不能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己顺煽?0分及以上為合格,達不到60分為不合格。

(二)考核分為過程性考試和終結性考試兩種。

(三)考核不合格的課程,需要再次參加考試或重修,在學籍有效期內考試合格即可獲得相應學分。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的給予考試或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的學分,經成人高等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三十六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審核,可以免修同層次相應課程。申請免修課程的學生,須在新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按本專業開課計劃,填寫課程免修申請表,并附上相應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上報學校,逾期不予辦理。

(一)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所發的單科合格證書,修完普通教育、開放教育、成人教育相應課程并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績(考試成績在八年以內),達到我校教學要求者;

(二)轉學的學生原所學課程考試成績及格以上,并達到我校教學要求者;

(三)取得國家承認的??萍耙陨袭厴I證書者,原所學課程考試成績及格以上,并達到我校教學要求者。

免修課程不得超過該專業所設課程總數的40%。申請免修課程必須在同學歷層次內進行,??破陂g所修課程不能代替本科所修課程。綜合實踐環節、畢業設計(論文)等不得免修。

第三十七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其獲得的學位、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四節 轉專業、轉校外教學點、轉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入學報考時確定好專業、學習形式,專業確定后,一般不得轉專業。如果有特殊情況確需轉專業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校外教學點審核,報經學校批準方可轉專業。未經批準而擅自改變專業的將不予承認。轉專業必須在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之內提出申請。

(一)轉專業應當符合當年的招生政策規定,一般限定在校內同科類、同層次、同形式下進行。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生按規定轉專業,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山東開放大學成人高等教育學生轉專業申請表》附必要的證明,并把材料提交到教學點進行初審;教學點初審通過并簽字蓋章后,由教學點把材料提交到學校進行審核;由學校審核批準,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學生必須執行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轉專業后,原所學課程與轉入專業課程一致的,可累積記入畢業學分;不一致的課程只發給結業證書,不計入學分。

第四十條 學生確因工作崗位變動等特殊原因需轉校外教學點,按下列流程辦理:

(一)學生須向轉出校外教學點提交書面申請,同時與轉出校外教學點結清學費等相關費用、辦理學籍檔案移交手續。

(二)學生持經轉出校外教學點、轉入校外教學點及學校共同審批的轉教學點申請表、學籍檔案材料及個人身份證明于新學期開始前1個月內到轉入校外教學點辦理報到手續。

(三)學生學籍有效期內只允許辦理一次轉校外教學點,被批準轉校外教學點并已辦理手續者,不得再申請轉回原校外教學點。

第四十一條 學生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校學習或者不適應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擬轉入的學校由學生本人負責聯系,轉入學校同意接收的,我校出具相應的轉學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四十二條 擬轉入我校的學生,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學校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培養要求且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并報備省教育廳。

第五節 休學、復學、退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因?。ń浂壖椎纫陨厢t院診斷)、出國(境)留學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應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所在校外教學點審核,報學校批準后,應當休學。休學必須是在最長修業年限之內,并且不延長最長修業年限。每次休學時間為半年,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內提出復學申請,未按時提出復學申請的,休學時間順延半年,累計一般不得超過1.5年。學生應當在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在規定的時間內仍達不到畢業要求者,只發給結業證書或肄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新生和在校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生應及時提交《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或《保留學籍申請書》,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或保留學籍手續,學校會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未按時提交材料的,后果由學生自己負責。

第四十五條 休學、保留學籍學生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本人向所屬校外教學點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發生的一切事故由學生本人負責。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學生須到校外教學點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按退學處理。
   (四)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時限的計算以學校核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保留學籍期滿一個月前提出復學申請,所在校外教學點初審,經學校審核合格,辦理復學相關手續。

    (二)學生復學后編入原專業錄取年級學習,并按學校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三)復學后原專業無后繼班級,學生可申請轉入相近專業學習。不愿轉入相近專業學習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對退學學生,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發給學習證明。

第五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準確填寫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生填寫學籍信息變更申請表,所在校外教學點初審后,報學校審核后變更個人信息。

第五十一條 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第五十二條 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節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三條 在德、智、體等方面表現優秀的學生,可根據學校相關規定予表彰或獎勵。

第五十四條 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應視其情節輕重,由學校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

第五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畢業論文(設計)、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他人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七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根據相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校成人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東廣播電視大學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暫行規定學籍管理規定》(魯電大成教字〔2017〕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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